购房者文某交了10万元购房定金,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来,该房产因房地产公司的原因被法院查封,致使认购书无法继续履行。文某交的10万元定金能否加倍返还?近日,文昌龙楼法庭审结了该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文某与被告文昌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约定:文某以120余万元认购该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处房产,需先支付10万元作为定金。该合同签订后,文某依约支付了该笔定金,该房地产公司亦出具了收据。之后,该房产却因房地产公司原因被法院查封,致使认购书无法继续履行。文某遂将文昌某房地产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房地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在庭审过程中,文某表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文某主张房地产公司必须返还双倍定金,共计20万元。然而,承办法官经审查发现,案涉《商品房认购书》第8条约定:双方签订本认购书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物业交易权利的,乙方有权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不计利息)。
法官认为,本案中,双方已就无法履行认购书,预交的10万元定金如何处理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序良俗。因此,应当尊重案涉《商品房认购书》的约定,即文某只能按照约定要求房地产公司全额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