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过高时,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调整。这一权利主要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特别是第五百八十五条的内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调整原则
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调整违约金时,会首先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考量。这包括因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损失以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综合考量多种因素:除了实际损失外,还会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这些因素共同决定了违约金的合理范围。
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调整过程中,会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保调整后的违约金既不过高也不过低,能够合理反映违约行为的性质和程度。

举证责任
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相对人(即守约方)如果认为违约金约定合理,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注意事项
当事人在请求调整违约金时,应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如合同、损失证明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院或仲裁机构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提出上诉或申请复议。
综上所述,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如果过高,当事人完全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调整。这一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旨在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得到合理平衡。